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第13條 法規: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本法規已於 2023-04-18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二章 踏勘 › 第三節 繪製圖件 第13條 平面圖應表示下列事項:一、導線及其里程與方向。該方向以磁針北為準。二、路線。計畫路線與踏勘導線相距甚遠,應用虛線將路線劃出。三、等高線。用五公尺或十公尺之等高線將地形大略表出。四、村鎮及地名。五、河流名稱及方向。六、森林及耕種情形。七、原有交通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