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55條 法規: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鐵路修建 › 第十節 電力 第55條 架空電車線之高度,自容許變動之兩軌面中心點算起,其高度依下列規定:站內:五公尺。站外:四.七五公尺。平交道:五.四(tm)公尺。前項高度對既設之隧道、橋梁及跨越鐵路之陸橋、天橋,得減至四點四二公尺或四點五八公尺。架設在平交道之電車線,如因特殊狀況不能保持其規定淨空高度者,應於平交道兩側設置限高門及警告標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