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53條 法規: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鐵路修建 › 第十節 電力 第53條 電化鐵路變電站之輸入及輸出電壓以電業機構之供電能量及電車線之標稱電壓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