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48條 法規: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鐵路修建 › 第八節 保安及防護設備 第48條 在正線上車輛有溜逸之虞或列車有超越運轉可能發生危害之處所,應有相當之保安設備。在路線分岔處所,應設置警衝標。站或號誌所,應設置通信設備。但未派駐人員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