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7條站之兩端或終點站之一端,應設進站號誌機及出發號誌機。但列車進站或出站處,無道岔或無路線交叉者,或雖有道岔而經常鎖閉者,不…
- 第38條閉塞區間之起點,應設置閉塞號誌機。但在閉塞區間內,如依進站號誌或出發號誌指示列車運行時,得免設置。
- 第39條站內於必要時,得設置調車號誌機及引導號誌機。站外如有活動橋、平交軌道及其他必須特別防護之地點,應設置掩護號誌機。
- 第41條號誌機之型式在二位式區間採用燈光式、臂木式,前者應為色燈式及位燈式,後者暫仍用臂木向下式,在三位式區間,應採用色燈式及位…
- 第42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關於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及專用鐵路之號誌,得視實際需要裝設之。
- 第43條鐵路沿線應依標準圖之規定設置標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