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8條 法規: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鐵路修建 › 第三節 軌距及輪緣槽 第18條 軌距之測量,其軌距為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十四公厘處測量之,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應於兩軌頭內面之軌頂下九公厘處或十一公厘處測量之。直線上軌距之公差不得超過七公厘或小於四公厘,轍叉上不得超出五公厘或小於三公厘。軌距公差不超出前項規定者,無須校正,但公差變化須於長距離內保持均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