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64條 法規: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五章 高速鐵路養護 › 第三節 運轉保安裝置 第164條 新設、改造、修復及經停用恢復使用之運轉保安裝置,鐵路機構非經檢查並確認其功能正常,不得使用。災害或行車事故而致運轉保安裝置有障礙時,亦同。前項檢查及確認,應經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時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