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131條 法規: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四章 高速鐵路修建 › 第七節 運轉保安及防護設備 第131條 鐵路機構應評估正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下列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一、地震、強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之偵測設施。二、橋梁、隧道等重要結構之安全檢測措施。三、機電系統安全偵測設施。四、隧道洞口、路塹邊坡經評估分析有落石與土石流潛能時,應設計適當之監測裝置與防護設施。五、軌道斷軌偵測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