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2條高速鐵路應設置列車集中控制設備。集中控制設備除可集中顯示號誌設備之狀態外,應具有進路設定之功能。
- 第123條站間號誌異常時,應有確保行車安全之替代措施,方得繼續運轉。
- 第124條高速鐵路號誌裝置之構造、顯示、表示,及設置方式等,須確保不致造成誤認。
- 第125條橋梁及隧道段之軌道側須設置安全步道,長橋及長隧道段並應設置緊急疏散通道連接到安全避難及救援地點,其間隔距離以三千公尺為原…
- 第126條有相互制約關係之號誌設備及道岔等,應設置聯鎖裝置,以避免造成列車衝撞及脫軌。
- 第127條在車輛有溜逸之虞或列車有可能超越運轉致發生危害之處所,應有相當之保安裝置。在路線分岔處所,應設置警衝標。在保安與運轉上必…
- 第129條通信線路應具有防止電磁干擾功能。
- 第130條高速鐵路沿線應設置通信設備,以供維修及緊急連絡之用。
- 第131條鐵路機構應評估正線可能發生之潛在危險,設置下列危險偵測設施或採取適當之檢測與防護措施:一、地震、強風、豪雨等天然災害之偵…
- 第132條鐵路機構辦理路線設計及施工時應考慮對鄰近建築結構物及設施之影響,並應先進行調查,提出必要之監測計畫及保護措施,避免造成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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