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條正線兩軌道中心線距離應考量車輛寬度及車輛行走產生動搖之空間。曲線段之兩軌道中心線距離,除前項寬度外,應考慮加上曲線偏倚量及超高偏倚量之需求空間。前二項規定之規範,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