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4條 法規: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鐵路軍事運輸收費標準如左:一、運費依照鐵路規定計算,其實際收費標準,依照行政院之核定。二、雜費按各鐵路之規定全價計算。鐵路軍事運輸之運雜費,以收現款為原則。但遇大量軍事運輸,一時無法即付現款,軍事運輸機關商經鐵路同意暫行記賬先運者,得於運輸完畢時一個月內,全部結算付清。鐵路軍事運輸,國軍陣亡官兵骨灰每具按普通車票一張,靈柩屍體每具按最高客票一張,依行政院核定之運價,一律暫行記賬。但雜費之核收,依前二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