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第3條 法規: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鐵路軍事運輸範圍,以左列各款為限:一、人員(一)國軍編制內各軍種所屬部隊之官兵。(二)各軍事學校之員生。(三)前方軍醫院之醫務人員及傷患官兵。(四)國軍押運之敵俘。(五)陣亡或因公死亡官兵之靈柩、骨灰、屍體。二、軍品(一)由部隊直接使用而在託運時產權已屬部隊所有,並以部隊為託運單位及接收單位之物品。(二)依鐵路軍事運輸條例所定之鐵路軍事運輸軍品分類表所列各項之軍品。鐵路軍事運輸軍品分類表,依附表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