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2條鐵路軍事運輸使用車輛之裝載數量規定如左:一、使用客車時,依客車之定額。二、使用貨車時,除另有規定外,依貨車之標記載重噸數…
- 第23條鐵路運輸國軍陣亡官兵骨灰二十具以下者,由護送人員伴同搭乘普通旅客列車,其忠靈箱安置在行李車內;二十一具以上者分批運送,或…
- 第24條大量軍事運輸,軍事運輸機關編製軍事運輸計畫書,於三日前送鐵路局,或當地最高鐵路負責單位,轉報鐵路局取得協調辦理。前項軍事…
- 第25條大量軍事運輸,其運輸計畫應兼顧鐵路一般客貨營業,如數量過於龐大,鐵路運輸困難,或影響民生供應時,鐵路得協調軍事運輸機關視…
- 第26條遇有鐵路軍事運輸條例第八條所定之緊急軍事運輸,必須暫停鐵路一部分客貨營業時,其運輸需求應由各路區最高軍事運輸機關通知鐵路…
- 第27條跨及兩路以上之軍事運輸,軍事運輸機關應將運輸計畫分別通知各有關鐵路。
- 第28條鐵路軍事運輸車輛附掛貨物列車之編組順序,依鐵路一般規定辦理。但軍事運輸專開列車,得由軍事運輸機關與鐵路商定其編組順序。
- 第29條鐵路軍事運輸專開列車,除危險品外,有牽引餘力時,得附掛一般營業貨車或郵車。
- 第30條鐵路運輸國軍陣亡官兵靈柩屍體之專用車輛,除因特殊情形得附掛普通旅客列車外,不得附掛旅客列車。
- 第31條鐵路軍事運輸有警戒及監護之必要時,由軍事運輸機關或託運單位配合鐵路站車作業自行辦理之。
- 第32條鐵路軍事運輸列車在中途站有必要在規定停車時間外停車時,應由站車人員將其事由及預定開車時分通知列車輸送指揮官。
- 第33條鐵路軍事運輸列車遇有空襲時,由列車輸送指揮官商同列車長就地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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