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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61-1條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交通部得依鐵路特性,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鐵路兩側勘定禁建、限建範圍。前項禁建、限建範…
- 第61-2條禁建範圍內,除建造鐵路與其站體、連通設施及附屬設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
- 第61-3條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依法須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者,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時,檢附各該管主管…
- 第61-4條違反前二條規定,擅自於鐵路禁建、限建範圍內為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於施工中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交通…
- 第61-5條前四條所定禁建、限建範圍之劃定、公開展覽、公告、變更、廢止、禁建範圍之禁止行為、拆除補償、限建範圍之管制行為、管制規範、…
- 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
- 第64條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五十七條及前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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