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6-4條鐵路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之安全;並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
- 第56-5條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發生原因,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驗…
- 第56-6條交通部鐵道局應就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進行檢討。非屬運輸事故調查法所認定重大運輸事故之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交通部…
- 第57條旅客乘車、託運人託運貨物、受貨人領取貨物,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及站、車人員之指導。行人、車輛不得侵入鐵路路線及場、站區…
- 第58條橫越電化鐵路之電力、通信等線路,應依左列規定:一、低於電車線電壓之電力、通信或其他線路,應在鐵路下穿過。其距離軌面之深度…
- 第59條臨近電化鐵路之各項設施,應依左列規定:一、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不得在地面上裝設金屬管線、金屬結構物或建造建築物。但…
- 第61條高速鐵路以外鐵路沿線兩側之公私有建築物,由鐵路機構商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勘定鐵路行車視距及電車線供電線路之需要後限…
- 第61-1條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交通部得依鐵路特性,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鐵路兩側勘定禁建、限建範圍。前項禁建、限建範…
- 第61-2條禁建範圍內,除建造鐵路與其站體、連通設施及附屬設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建築物之建造。二、工程設施之構築。三、廣告物之…
- 第61-3條限建範圍公告後,於限建範圍內為前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依法須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者,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或許可時,檢附各該管主管…
- 第61-4條違反前二條規定,擅自於鐵路禁建、限建範圍內為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於施工中有妨礙鐵路興建或行車安全之虞者,交通…
- 第61-5條前四條所定禁建、限建範圍之劃定、公開展覽、公告、變更、廢止、禁建範圍之禁止行為、拆除補償、限建範圍之管制行為、管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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