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42條 法規:鐵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四章 監督 第42條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全數,應用以擴充或改良設備。但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興建、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路機構,其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之盈餘分配,不受百分之二十五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