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法 第38條 法規:鐵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四章 監督 第38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附屬事業。二、其他經交通部核准之事業。專用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附屬事業。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