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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1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涉及道路、橋樑、河川、溝渠等工程之設施,應先與有關主管機關協調,或申請備案。
- 第32條國營、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向交通部鐵道局報備:一、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每月報備一次。…
- 第33條民營鐵路之經營,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 第34條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如須聘僱外籍員工,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
- 第34-1條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車。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
- 第35條地方營及民營鐵路之運價,由交通部核定,增減時亦同。
- 第37條交通部為公益上之必要,得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公路、水運或空運辦理聯運;如有緊急需要,並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
- 第38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附屬事業。二、其他經交通部核准之事業。專用鐵路機構非經…
- 第39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如變更組織、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移轉管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前項…
- 第40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並啟動旅客接駁應變…
- 第41條交通部鐵道局應定期及不定期,派員檢查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材料、營業、運輸、財務、會計、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
- 第42條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不得分配盈餘;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其超過額之全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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