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1條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三、鐵…
- 第21-1條國營鐵路機構為經營鐵路業務或辦理前條之附屬事業所需使用毗鄰公有不動產,應辦理有償撥用或租用,並須考量其公益性。國營鐵路機…
- 第22條國營鐵路之運輸,應統一調度管理;其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第23條(刪除)
- 第24條國營鐵路因業務需要,得由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准,依法發行公債或借用外資。
- 第25條國營鐵路之會計,依鐵路會計制度之規定。
- 第26條國營鐵路運價率之計算公式,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定之;變更時亦同。國營鐵路之運價,按前項公式計算,由交通部…
- 第27條國營鐵路之材料,以統籌供應,分區管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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