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全國鐵路網計畫,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分期實施;變更時亦同。依前項核定全國鐵路網計畫中之鐵路線未能興工時,地…
- 第11條(刪除)
- 第13條鐵路軌距,定為一公尺四公寸三公分五公釐。但有特別情事,經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 第14條鐵路與道路相交處,應視通過交通量之多寡,設置立體交叉或平交道。前項鐵路立體交叉與平交道防護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新設、…
- 第15條鐵路橫越河川,其築墩架橋,不得妨阻航運及水流;河岸如有堤壩等建築物,應予適度加強,防止危險之發生。
- 第16條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之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
- 第17條電化鐵路之電能,由電業機構優先供應。但經中央電業主管機關之核准,得由鐵路機構自行設置發電、變電及電車線電壓以上輸電系統之…
- 第18條於鐵路橋梁、隧道或鐵路用地內,穿越或跨越鐵路路基設置管線、溝渠者,應備具工程設計圖說徵得鐵路機構同意,由其代為施工或派員…
- 第19條鐵路建築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 第19-1條鐵路使用之產品,經交通部指定者,應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方得使用。前項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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