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行車規則 第64條 法規:鐵路行車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六章 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 第64條 鐵路機構有重大行車事故或一般行車事故發生者,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七日內或依交通部鐵道局指定日期,以指定方式提報行車事故報告書;其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內未能確認之事項,應於完成確認後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