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行車人員經派任後,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定期實施體格檢查:一、駕駛人員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但年逾六十歲者,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二、行控人員每年至少檢查一次。三、前二款以外之行車人員每三年至少檢查一次。除前項定期檢查外,鐵路機構認為於行車人員健康情形異常或其他必要情況時,應實施臨時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