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第2條 法規: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鐵路與道路相交處設置立體交叉時,其規劃、設計及施工單位依左列規定:一、道路經由現有鐵路下方穿越者,其地下道主體及引道工程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辦理。二、道路經由現有現行鐵路上方跨越者,依道路系統分別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辦理。前項相關設計書圖應送鐵路機構審核後施工,並由鐵路機構派員協助監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