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鐵路與道路相交處設置立體交叉時,其規劃、設計及施工單位依左列規定:一、道路經由鐵路下方穿越者,其地下道主體及引道工程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辦理。二、道路經由現有現行鐵路上方跨越者,依道路系統分別由各該道路主管機關辦理。前項相關設計書圖應送鐵路機構審核後施工,並由鐵路機構派員協助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