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第6條 法規: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6條 跨越鐵路之管道,不論為原有或新設,其敷設單位應將跨越部分之設計資料送經有關鐵路機構同意後,方得修改或施工敷設,並於竣工後會同勘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