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第3條 法規: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3條 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外,四十公尺以內之明線或未含金屬遮蔽之通信線路,與鐵路平行長度超過一公里以上者,應更換為含有金屬遮蔽之電纜,並將金屬遮蔽予以接地或更改路由。施工維修時,應將每一導體作臨時性之接地,如其平行長度未達一公里,其感應電壓實測值越過規定數值時,仍應採取同樣之防護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