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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鐵路目
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第17條
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第17條
法規:
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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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防護設施之裝設及維修費用,依附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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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兩側自出入口起至每隔十五公尺,應參照附圖六所示,設置「高壓電危險」警告牌。
第12條
鐵路電化前原有之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應由鐵路機構加裝金屬防護網、防護板及延伸板。其加裝標準,橋寬三公尺以上者…
第13條
鐵路電化後新設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應依附圖十二及附圖十三所示加設混凝土延伸板及接地用之角鋼,由該橋樑工程主管單…
第14條
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接地線之安裝,應依橋樑構造及電車線架設情況由鐵路機構協助分別依附圖十四至附圖十六所示,勘測…
第15條
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橋面應裝設落水管,接流地面向引道兩端排出。
第16條
防護設施之裝設及維修費用,依附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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