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第11條 法規: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11條 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兩側自出入口起至每隔十五公尺,應參照附圖六所示,設置「高壓電危險」警告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