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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鐵路目
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第1條
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第1條
法規:
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1條
本辦法依
鐵路
法
第五十九條
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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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地面上原有或行車有關之金屬管線、金屬結構或建造建築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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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地面上原有或行車有關之金屬管線、金屬結構或建造建築物之金屬結構,應使用直徑三.二公厘之七股聚氯…
第3條
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外,四十公尺以內之明線或未含金屬遮蔽之通信線路,與鐵路平行長度超過一公里以上者,應更換為含有金屬遮…
第4條
沿鐵路敷設絕緣包紮或塗裝之地下管道有關電化安全防護措施,由管道所屬單位與有關鐵路機構協調辦理之。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架空跨越軌道之管道,應改由地下橫越,無法避免時,應採用金屬支撐跨越,並將構架以適當之方法連接至回流軌。構架之架設淨空,必…
第6條
跨越鐵路之管道,不論為原有或新設,其敷設單位應將跨越部分之設計資料送經有關鐵路機構同意後,方得修改或施工敷設,並於竣工後…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臨近鐵路之公路或市區道路高於鐵路之地段,應由公路或市區道路主管機構參照附圖五所示,在臨近鐵路之一邊設置護欄。
第8條
跨越鐵路之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不論為原有或新建,其主管工程單位應將其防護設計資料協調有關鐵路機構同意後,方得…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兩側裝設之防護網及防護板,自網、板兩端至任一活電部分,均應保持二.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如…
第10條
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原有之煙板,應於電力機車開始運轉前撤除之。未撤除前,不得視為已有防護設施。
本條文有附件第11條
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兩側自出入口起至每隔十五公尺,應參照附圖六所示,設置「高壓電危險」警告牌。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
鐵路電化前原有之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應由鐵路機構加裝金屬防護網、防護板及延伸板。其加裝標準,橋寬三公尺以上者…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鐵路電化後新設人行天橋及公路(市區道路)橋樑應依附圖十二及附圖十三所示加設混凝土延伸板及接地用之角鋼,由該橋樑工程主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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