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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鐵路目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第17條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第17條
法規: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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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受委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鐵道局得終止委託契約之一部或全部:一、喪失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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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術科檢定考試官執行檢定時,應獨立、公正及專業,不得有任何不當且影響檢定結果之行為。受委託者對其術科檢定考試官,不得干涉或…
第12條
受委託者應於檢定完成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受檢者檢定結果,並檢附受檢者名冊、檢定結果及其他必要文件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
第13條
受委託者應妥善保存受檢者資料、各項檢定結果及檢定作業之一切相關文件。前項文件應於檢定完成後一年內檢送交通部鐵道局。
第14條
交通部鐵道局得隨時派員監督受委託者執行各項檢定作業之情形、調閱前條規定之文件,與檢查檢定作業之場所及設備。
第15條
受委託者如有違反委託契約,且足以影響檢定業務之正常執行者,交通部鐵道局得中止其檢定業務執行之一部或全部,至改善完成為止。
第16條
受委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鐵道局得終止委託契約之一部或全部:一、喪失第三條資格或第五條條件者。二、有前條之情形,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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