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條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之營運費率,民間機構得參照下列因素,於投資申請案財務計畫內,擬訂收費費率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方式:一、規劃、興建、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二、營運及附屬事業收入。三、許可年限。四、權利金之支付。五、物價水準。六、市場競爭。七、其他有關因素。前項民間機構擬訂之收費費率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方式,應依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主管機關為前項核定時,應經各該費率委員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