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17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相關法規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用地取得與開發 第17條 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之交通用地,主管機關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應通知該用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一、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或改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前項禁止期間,不得逾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