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16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相關法規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用地取得與開發 第16條 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徵收之土地,其使用期限應依照核准之計畫期限辦理。主管機關未依核准計畫期限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核准計畫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五年內,向該管縣(市)地政機關申請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土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