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14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相關法規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用地取得與開發 第14條 主管機關為有效利用交通土地,得協調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於調整或適度放寬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域土地使用管制後,開發、興建供下列事業使用:一、運輸服務業、商業。二、停車場業。三、交通工具維修業。四、加油站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