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第18條 法規: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五章 航空站 第18條 航空站、飛行場或助航設備四週之禁建、限建範圍,依飛航安全標準及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週禁止、限制建築辦法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