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優待辦法 第4條 法規: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優待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4條 現役軍人持依前條規定優待之車(船)票乘坐公營鐵、公路班車、輪船時,應提出本人之軍人身分補給證,供站車或輪船服務人員查驗。前項軍人身分補給證,不得以任何其他證明代替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