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
會計年度除經本部核准者外,應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會計簿籍及財務報表之說明。
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五、附則或附錄。
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第3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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