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3條 法規: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23條 各種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各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前二項所規定之保管期限屆滿,經財團法人董事長核准,得予以銷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