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7條 法規: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7條 財務報告,係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前項財務報表之格式,除新成立之財團法人外,應採兩年度對照方式編製。財務報表並應由財團法人董事長及主辦會計簽名或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