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法規: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6條 財團法人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