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6條 法規: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6條 本部取得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土地,依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時,得視各公共建設之特性,依下列方式辦理:一、信託或委託私人、團體辦理一部或全部範圍、事項之開發經營。二、與私人、團體聯合開發、合作經營。三、投資設立公司辦理開發經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