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5條 法規: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5條 本部取得第三條土地,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民間機構辦理開發時,應訂定書面契約。前項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本部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核定之營運期間。非屬經營公共建設之土地,其存續期間不受營運期間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