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33條 法規: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33條 請領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