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26條 法規: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26條 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一、領受人死亡。二、領受人任公職。三、配偶或寡媳再婚。四、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子女、孫子女,已成年且能謀生或不在學。五、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已成年或能自謀生活。六、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無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