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7條 法規: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六章 國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第27條 歸屬國有之研發成果,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負管理運用之責。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對於歸屬國有之研發成果,得基於效益原則,委任或委託予執行單位或其他合法之智慧財產權管理運用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及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