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1條 法規: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四章 研發成果之收入與費用 第21條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一、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及維護費用。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三、其他與研發成果確保及運用相關之費用。但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及取得所需費用已編列於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科技計畫經費中,且該科技計畫訂有執行契約約定上開費用支付方式者,從其約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