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17條 法規: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7條 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其領有每月退休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者,應立即繳銷,如延未呈報繳銷,致有矇蔽冒領或溢領退休金情事,應由保證人負責追償。一、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三、褫奪公權終身者。四、受領人亡故者。五、不遵原服務機構按本規則第六條之規定通知復用前往報到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