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一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依第四條計算之可認購股數及得增購股數一次認足。
採分次出售公股移轉民營之事業,其從業人員依下列方式認購公股:一、事業轉為民營型態前各次公股出售時,分別依該事業當次出售公股數與轉為民營型態應出售總股數(以第一次釋出公股日實收資本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十一減去第一次釋出公股日民股數)之比例,分次認購其依第四條計算之可認購股數。
其計算公式如下:從業人員每次當次出售公股數可認購額度股數=─────────×從業人員可認購額度總股數轉為民營型態應出售總股數如當次出售股數大於轉為民營型態應出售總股數時,適用第二款。
二、該事業達到轉為民營型態時,就其尚未認購部分於當次公股出售時一次認足。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