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再生資源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三、不同再生資源項目應分類貯存。四、貯存地點應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生資源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