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二章 財產之登記 第14條 財產登記事務,應由主計單位根據各項登記憑證切實辦理,並負責計算有關財產原價、折舊、增減異動以及重估價分析等價值管理。各項財產之配置、性能、維護、調度等實體管理,由各財產主管單位負責辦理,並應指定人員實地查對,與主計單位切實聯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